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失地农民劳动就业优惠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修府办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失地农民劳动就业优惠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修水县失地农民劳动就业优惠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水县失地农民劳动就业优惠试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促进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失地农民,是指在全县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
  ㈠因国家征收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