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失地农民劳动就业优惠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修水县失地农民劳动就业优惠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水县失地农民劳动就业优惠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失地农民,是指在全县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 ㈠因国家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