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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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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国税发[2005]212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审批
  (一)纳税人发生的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所列的财产损失,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经审核审批后方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除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在5000万元(含。指同一贷款人)需经市局审批外,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其他非正常财产损失均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审核审批工作应按照要求在ctais系统中进行流转。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他正常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据实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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