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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襄樊政办发〔2005〕120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5〕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5]117号)的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我市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1995年以来,市政府先后积极探索并实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和执法公示制工作,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襄樊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工作实施方案》、《襄樊市行政执法违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全市各地、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普遍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多次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审查和确认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了行政执法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了评议考核,对执法违法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逐步提高,改善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识不够,工作发展不平衡,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细化工作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与相关制度衔接不够;三是组织实施工作时紧时松,走过场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尚需在科学化、常态化上狠下功夫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中进一步牢固树立权责一致的执法理念,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襄樊的高度,提高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切实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
  (一)梳理执法依据。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环节是梳理执法依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列明目录、分类排序的要求,对其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各部门的“三定”方案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梳理中,要逐项列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相对应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机构、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示范文本附后,供各地、各部门参考),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将清理结果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各部门在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时,要按规定填制表格,执法依据较多的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顺序列明,同一阶位的依据按生效日期先后排列。市政府各部门应于2006年2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时要注意与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梳理工作的指导。
  (二)分解执法职权。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不同机构、岗位的执法职责。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 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执法资格、领取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2006年上半年,各地各部门要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作为主要内容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中。
  (三)确定执法责任。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和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手段,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评议意见。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本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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