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松政发〔2005〕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松阳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浙政发(2001)61号)以及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遗留问题,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条 在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列入旧城改造项目范围的除外)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认定为改变或部分改变用途: (一)企业用地已基本用于建综合楼、住宅的; (二)单位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2004年以后超过10%)的; (三)明显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的。 第二条 区块划分及土地楼面地价: (一)一类区块:县城长松路以北,长松路延伸段以西,环城西路以东,工业园区第一条16米路以南(以上道路均包括两侧第一宗用地,下同)。住宅:一层的每平方米800元,二层的每平方米550元,三层的每平方米450元,四层以上(含四层)的每平方米350元;商业:每平方米1000元;办公楼等:一层的每平方米800元,二层的每平方米550元,三层的每平方米450元,四层以上(含四层)的每平方米350元;庭园绿化用地:每平方米600元。 (二)二类区块:县规划区范围内除一类区块外的区块及古市镇区块。住宅:一层的每平方米600元,二层的每平方米450元,三层的每平方米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