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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建设工程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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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修府办发〔2005〕39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建设工程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义宁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  《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建设工程审批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建设工程审批试行办法

  为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明确审批程序,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参照《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审批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设项目选址
  第一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在项目审批前需立项、核准或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立项。企业(或社会)投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依法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
  大型建设项目应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工业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涉及市政、通信、广播电视、堤防等城市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条  县城乡规划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选址意见和用地规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条  确定建设用地项目选址后,由县城乡规划局对该建设用地下达规划设计条件:
  ㈠以划拨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
  ㈡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均须经县城乡规划局局长签字同意。凡违反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无论属何机关或何领导批准,均追究县城乡规划局局长责任。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县城乡规划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同意后,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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