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修水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水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修水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地农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办理“农转非”后,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通过扶贫解困、再就业工程、社区服务等途径,对保障对象进行救助和扶助;县工商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等部门按国家政策为保障对象提供优惠、减免帮助;失地农民家庭成员要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当自谋职业、自食其力。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