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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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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修府办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  《修水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水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赣劳社医(2003)16号)、《九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九劳社医(2003)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非全日制、临时工、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置换身份自谋职业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离岗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城镇就业人员。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内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有城镇户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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