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修水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水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赣劳社医(2003)16号)、《九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九劳社医(2003)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非全日制、临时工、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置换身份自谋职业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离岗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城镇就业人员。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内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有城镇户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