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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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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修府办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义宁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 《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修水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精神,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个人参保,土地收益补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失地农民,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丧失家庭全部承包耕地或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的农民;
  第三条  凡户口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年满18周岁并办理“农转非”后,本人自愿,均可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四条  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人均工资60%计算,缴费比例按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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