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许昌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停止实物福利分房,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能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住房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从1999年元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可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当房价收入比小于4倍时,可只按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实行工龄补贴。 第二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范围: 市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