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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抵制非法集资和防范投资风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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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5〕64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抵制非法集资和防范投资风险的通告


近年来,有个别单位和极少数个人未经国家法定机关批准,以各种名义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还有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也孕育着很大债务风险,已经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抵制非法集资和防范投资风险问题通告如下:
  一、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具体说,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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