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致病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5]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应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省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3月1日印发了《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琼府办[2004]11号)。基于形势的变化和防治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农业部的部署要求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农业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原预案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新的预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迅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保护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合,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二、应急指挥系统 (一)成立海南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省政府成立了海南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省指挥部下设防控专家组、防疫检疫组现场疫情处理组、经费物资保障组、宣传教育组和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省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成立市县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市县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县指挥部)。市县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参照省指挥部确定。市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市县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协助做好全国和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进行分级。原则上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两个以上市县有8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多个市县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二)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市县行政区内域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有8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 (三)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Ш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自然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的。 (四)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