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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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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5-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用两年时间,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石料和砖瓦等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违法案件得到及时、依法查处;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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