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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连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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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连府[2005]7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连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2006年连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连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完成上级提出的任务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粤府办[2005]12号)精神,特制订《2006年连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保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市办市统筹,由市人民政府举办。全市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筹资标准、实施时间。农民缴交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各镇(乡)政府组织收取,资金划入市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动,统一结算,具体工作由镇(乡)政府承担。市合作医疗办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镇(乡)政府职责

  第四条 各镇(乡)政府负责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组织、宣传、发动农民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并对农村合作医疗予以资金支持。

  第五条 做好农村合作医疗收款(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列出所有参保人姓名)、登记造册、发证、受理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报销审批、救助申请审核和支付等工作。扶持特困户、五保户、军烈属、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各镇(乡)政府应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保证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

  第七条 各镇(乡)农村合作医疗办,应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及统计资料上报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并在镇(乡)、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公开栏公布。统计上报的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及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章 市合作医疗办职责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办要按编制配齐专职人员,确保市办市统筹各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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