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自用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自用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已经2005年9月21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自用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产经营自用房屋和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将房屋自用于生产经营(以下称自用房屋)或出租(以下称出租房屋)并取得应税收入的,应申报纳税,该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