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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自用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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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自用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自用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已经2005年9月21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自用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产经营自用房屋和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将房屋自用于生产经营(以下称自用房屋)或出租(以下称出租房屋)并取得应税收入的,应申报纳税,该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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