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老河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老河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民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国家和农民共同出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市办市管、封闭运行”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老河口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凡属我市农村户口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政府资助、个人缴费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按下列渠道和标准筹集:
  ㈠中央、省、襄樊市及老河口市四级政府财政按我市实际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人数每人每年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