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淮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朱季历 淮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淮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切调招标投标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商务、水利、交通、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低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