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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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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增农合办〔2005〕05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增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增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增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章程。本章程所称的农民,是指辖区内9个镇街未加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社会统筹、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镇街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和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卫生、发改、财政、农业、民政、劳动保障、审计、残联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镇街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由镇街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卫生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镇级医院、农办、财政所、社会事务办、残联等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乡村医生代表、农民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
  市卫生局是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镇街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合办)。
  市农合办设在市卫生局,作为市卫生局的一个常设科室,配备2~3名专职人员,主要负责起草全市农村合作医疗章程、方案及管理制度,检查督促章程、方案和制度的落实,填报合作医疗的各类报表,向市政府和广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汇报工作,指导各镇街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
  各镇街农合办与镇街政府相应的农业办公室合署办公,配备2~5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收缴合作医疗费,审核和报销农民的住院医疗费。
  行政村负责协助镇街政府做好动员、造册、登记,收缴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等工作,对农民住院情况进行初审。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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