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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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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发布日期】 2005-10-0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已经2005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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