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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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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龙政发〔2005〕56号
【发布日期】 2005-10-1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龙政发〔2005〕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扩大参保农民的受益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05)12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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