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8日 (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台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县(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