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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的决议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3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2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洛浦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洛浦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经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洛河两岸用于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以及供公众休憩、观赏的公共绿地和河道水面。
  洛河上游西南环高速公路大桥以东至洛河下游二广高速公路大桥以西为公园规划控制区。公园堤脚线向外五十米为公园绝对控制区,五十米至一百米为公园相对控制区。
  第三条 公园及公园周边控制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园的主管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免费游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水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在公园绝对控制区内禁止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各种设施。
  在公园相对控制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公园控制区内已建成的与公园景观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公园发展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八条 在公园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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