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2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管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等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