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发布日期】 2005-09-3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30日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2005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夫妻、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
  第三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爱护,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禁止家庭暴力。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