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30日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2005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夫妻、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 第三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爱护,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禁止家庭暴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