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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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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3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煤炭条例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煤炭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对煤矿矿区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其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建设和保护;做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矿区的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炭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纵容、包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和省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二)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三)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开采范围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六)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生产能力要求的矿山设计;

  (七)与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相应的资信证明;

  (八)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根据煤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核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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