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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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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市政字〔2005〕34号
【发布日期】 2005-08-2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市政字〔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 《黑河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问责暂行规定》业经2005年8月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黑河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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