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密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新密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容貌,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主营或是兼营,不论是固定经营还是流动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多家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六条 市供销社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实施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按照规划布局实施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行政执法、商务、税务、环境保护、规划、经济、建设、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回收利用行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