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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0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密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新密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容貌,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主营或是兼营,不论是固定经营还是流动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多家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六条 市供销社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实施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按照规划布局实施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行政执法、商务、税务、环境保护、规划、经济、建设、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回收利用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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