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2届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保障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与体育表演活动(下称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采用下列市场手段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外出售门票或者接受团体有偿包场; (二)接受商业赞助; (三)收取报名费; (四)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进行有偿广播电视转播; (六)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专有权利进行市场开发; (七)其他市场手段。 第三条 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有利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 鼓励体育推广公司、体育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依法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 举办人与举办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办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办条件,发起、组织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职能或者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经费和社会信用;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场地应具有相应的建筑功能,具有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场地、设施、体育器材等; (五)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行政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事宜; (七)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进行商业广告活动的,向工商、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