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省、县道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的公路。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乡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通乡公路建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通村公路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按规划实施的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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