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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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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地税发[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1-12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6]6号

 

 

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依法计算调整、自核自缴的过程,年度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汇算结果的最终体现,年度纳税申报的完成,标志着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后进行申报的法律责任正式确立,清算税款则标志汇算清缴工作的结束。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缴“合二为一”是汇缴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明确汇算清缴实施的主体由以往的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企业必须明确法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对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也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采用预征率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和带征率征收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工作中征纳双方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的职责
  1.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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