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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讷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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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讷政发[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1-1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讷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讷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讷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讷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出现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其他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重大食物中毒,是指一次性出现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或者死亡1人以的食物中毒。

  本办法所称重大职业中毒,是指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职业中毒。

  本办法所称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是指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以及生物、化学袭击事件或者核辐射、核泄露等事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挥有关部门按应急预案要求立即进入工作状态,采取相关的控制措施;

  (二)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

  (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五)根据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

  (六)根据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支持配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铁路和有关检验检疫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统一发布的应急机制。

  第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市区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专户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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