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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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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教发[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1-1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我省研究生办理转学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第21号令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通知适用于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三、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含国家批准培养研究生的科研院所,下同)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所有申请转学的研究生必须符合教育部第21号令和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硕士研究生直接转为博士研究生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6、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关于研究生转学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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