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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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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文审〔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1-0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令第7号)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含进出口经营单位)、零售经营者应按本实施细则分别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者包括常年或临时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发证、监管,遵循“分级受理、统一证件、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单位(含进出口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

 

  第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装卸工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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