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劳动保障协管等管理服务岗位(不含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 (二)劳动就业信息采集; (三)公共安全保卫; (四)公共卫生保洁; (五)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 (六)公共环境绿化; (七)公用设施维护; (八)公办教育、文化、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 (九)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托孤)服务; (十)部队营区管理及服务; (十一)公共停车场管理及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