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的管理,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公共业务是指在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过程中,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及基础信息的处理,以及在劳动保障其他业务工作中对涉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础信息的处理,包括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公共信息维护等工作环节。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并可委托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承担相应的公共业务工作。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单位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由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承办;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直管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单位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由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承办。其中有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的单位,应由总机构汇集各分支机构的情况和资料,统一到上述经办机构逐一办理各分支机构的公共业务。 承办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公共窗口”。 第四条 公共窗口要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共信息的完整、准确,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 公共窗口和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信息传递和工作衔接畅通、准确、及时。 第六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所填写的各项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到所在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纳税所在地的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渝劳社综1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税务登记证件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五)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还应出示改制的批文。 (六)跨统筹区转入的单位,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七)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应经职工(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签字。也可由用人单位根据现有资料填报,公共窗口接收并记录后,再通过用人单位返交参保人员核对并签字,用人单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用人单位为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应一并出示其离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公共窗口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资料,对参保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于受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经办机构核定本险种参保人员,办理后续业务。 公共窗口接到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资料送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决定其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各经办机构收到公共窗口发送的参保登记信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书面反馈到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向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件(卡);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直接到公共窗口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核对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对照表。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予补正。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件(卡),应到公共窗口申请补办。公共窗口审核属实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件(卡),其社会保障号不变。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