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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物价局、梧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梧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梧价费字[2006]04号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梧州市物价局、梧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梧州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
  你所关于“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6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所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90%试行,试行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止。其他有关事宜按桂价费[2005]361号文件执行。
此复
 
梧州市物价局、梧州市财政局
2006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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