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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国税函[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石油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2]第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分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云南)云川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通知如下:
  一、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和租赁的加油站应缴纳增值税实行预征清结算的办法。
  1、预征环节: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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