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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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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2005〕87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封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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