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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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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财综[2005]165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综[2005]16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省直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的审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进行培训、办班、发证和收费的管理。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举办的自愿有偿培训办班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级纠风、工商、民政、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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