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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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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地税发[2005]342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汇算清缴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切实把汇算清缴抓紧、抓好、抓扎实。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份或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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