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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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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象政发〔2005〕105号
【发布日期】 2005-12-3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一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镇(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管理相关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办、信息办、档案局、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县政府本级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政府机关的办公室(或者负责本机关内部管理的综合科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机关根据本办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原收费依据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时无需申明理由。行政机关拒绝提供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政府信息按政府机关履行公开义务的方式不同,分为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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