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局: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公平税负,科学合理地核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的核定方式 (一)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采取“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具体行业“应税所得率”按《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一览表》(附件1)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采取附征率的方式,仍执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大地税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的核定征收,一律采取“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应税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