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深圳证监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11-25
【实施日期】 2004-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股票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根据新《股票上市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的ST公司,暂不能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特别处理。该类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时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和13.3.1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本所提出关于撤销特别处理的书面申请。对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特别处理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将撤销相关特别处理。

      二、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报送本所。

      三、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尚未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参加本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否则,本所将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四、对于2004年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自愿选择是否执行新《股票上市规则》10.2.10条的规定。

      特此发布并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修订)》.doc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