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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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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国税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规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征管科学化、精细化,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和征收方式等不同情况,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合理划分管理对象,明确管理内容,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实施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控管。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以管理对象全面、管理内容精细、管理方法科学、管理手段规范、征纳成本最小、税收服务优化、税源监控有效为目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分类管理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既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又突出管理重点,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三)协调原则。分类管理应与税源户籍管理相一致,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相配合,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税收服务需求,增强税收服务意识,探索个性化税收服务途径,改进税收服务方式,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坚持税源管理与税基管理相结合,坚持分类管理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坚持依法征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分  类
  第六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内在规律和基本要求,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生产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以及不同的管理事项,可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汇总纳税企业类、重点税源企业类、一般税源企业类、特殊行业企业类等四种类型。
  第七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集团公司)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第八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就地纳税企业中销售(营业)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达到一定标准或注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第九条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重点税源企业和特殊行业企业之外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十条 特殊行业企业,是指实行就地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和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各类型企业的确认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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