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政办〔200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浦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浦江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抚养费,是指根据《省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由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