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科学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在本市范围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