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区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的需要,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以各统筹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市直与八道江区为一个统筹区(以下称市区),市区统一政策标准,分别实施。 第三条 市区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征缴生育保险费基数为参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难以核定的,以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筹集。市区内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统筹区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项中划拨。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7%,由用人单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