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代”范围是指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第四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三代”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国税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