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衢州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1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的单位及其职工,需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参加省级统筹。 其它在衢的省、部属单位及其职工,参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月依法征缴。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