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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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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  《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耀华
2005年12月28日

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本市政府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等。自筹资金是指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主要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国债转贷资金、银行贷款、各种借款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目录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省政府或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和有关操作性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专家集体评审制度。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核、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和政府采购信息;监督和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受理供应商投诉等。
  第七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和审计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经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购人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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