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情况和税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符合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实行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