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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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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国税发[2005]345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情况和税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符合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实行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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